幼儿游泳池边摔断手谁负主要过错?接到投诉后,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游泳馆了解情况。店家反应,事发当日,两位家长携带两名三周岁左右的幼儿去该店游泳,在小孩游泳过程中,其中一名家长临时有事出去了。之后,在小孩游泳完毕后,工作人员将小孩交给了留在店内的家长,一个年纪较小的小孩被家长抱着,另一个大一点的小孩则蹦蹦跳跳的跑去隔壁房间玩耍,就在这时,大一点的小孩因为没有看到两个房间之间的台阶,导致手臂直接着地骨折。
游泳馆方面认为:事发后该店负责人立即上楼询问小孩受伤情况,同时店家表示愿意到医院或者家中看望小孩并给予适当补偿,却遭到家长拒绝。
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婴幼儿游泳池周边环境,发现小孩受伤的台阶系一颗颗材质较硬的地砖镶嵌而成,旁边放了一块红色的塑料垫子;而在其他房间的地面则是材质较软的塑料地板。
在调解过程中,小孩家长提出因小孩受伤骨折在该店发生,店家本身就具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,事发后家长不得不牺牲工作时间照顾小孩,同时专门聘请了专业护理人员照顾小孩,因此要求店家承担误工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赔偿费、医疗费等合计十万元的费用。
店家则表示:1、在小孩游泳完毕后,工作人员将小孩交给家长,则小孩的监护责任已经完全转移到家长身上;2、当时一位家长其实是出去购物,只留下一位家长同时照顾两个三岁左右的幼儿,此事本身已经存在一定的风险。而家长对此风险估计不足。因此店家认为家长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,但是基于事故发生在店内,店家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,补偿家长5000元。
1、根据现场调查情况,小孩摔倒的地方地面材质较硬,而该店其他房间的地面是材质较软的塑料地板,在其他房间内尖锐的桌角处都包裹了软性材料,证明店家有一定婴幼儿安全防护意识,但不知何故忽略了游泳池所在房间的台阶的防滑性。因为台阶的材质与光滑度,会影响婴幼儿行走的安全性。考虑到该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婴幼儿bandao.com,因此店家在这一点上具有一定过失。
2、幼儿在游泳完毕后,工作人员已将小孩交给家长,从此时开始,家长对小孩的人身安全应负有主要责任。一位家长擅自离开,另一位家长同时照顾两个三岁左右的小孩,精力上难以顾及,发生事故的危险系数大大提高。家长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。
3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,建议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应有一定合理性,明显不合理的数额不仅对方难以接受,和解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半岛·综合体育。
经过两次调解,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如下:店家一次性支付消费者5500元,不再追究店家责任。双方对此表示满意。